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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诉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郭勇与叶敦峰、河南省沈丘县进达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诉保字第00020号申请人郭勇。被申请人叶敦峰。被申请人河南省沈丘县进达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槐店镇富都大道南段。法定代表人刘义山。申请人郭勇因与被申请人叶敦峰、河南省沈丘县进达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郭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叶敦峰、河南省沈丘县进达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时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凌国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邓苏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