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与黄海源、陈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263号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住所广东省德庆县,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严杰锋,主任。被告:黄海源,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司身份号码×××3734。被告:陈凤英,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司身份号码×××3420。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诉被告黄海源、陈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伙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