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熊昊与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昊,陈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熊昊,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赤水市。委托代理人李庆国,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洁,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昊诉被告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昊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昊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熊昊承担。代理审判员 钟 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沈桃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