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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熊昊与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昊,陈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熊昊,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赤水市。委托代理人李庆国,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洁,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昊诉被告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昊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昊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熊昊承担。代理审判员 钟 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沈桃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