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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4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公丕骏、聂勋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4550号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王蓉,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勔,男,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系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想,男,199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公丕骏,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聂勋文,女,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公丕骏、聂勋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8月12日向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补交诉讼费、交纳公告费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其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现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琴人民陪审员 李 杨人民陪审员 张一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