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蒋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民初字第2087号原告:蒋某,女,1990年2月10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宝山,临沭白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90年8月5日生,汉族,居民。原告蒋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宝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登记后结婚,2013年5月30日生一女孩王某(甲)。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导致婚后经常吵闹,被告好吃懒做,对家庭没有责任心,经人多次调解无效。原、被告已没有感情可言。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王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11月14日经政府登记结婚,2013年5月30日生女孩王某(甲)。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与被告存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夫妻感情尚可。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与被告存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龚长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