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乙、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乙、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2140号原告李某被告李某乙、郭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诉讼保全费8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