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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乙、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乙、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2140号原告李某被告李某乙、郭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诉讼保全费8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