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马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买天亮申请执行郭小四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买天亮,郭小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马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买天亮,男,1953年1月16日出生,现住焦作市修武县城关镇运河街。被执行人郭小四,男,1949年10月19日出生,现住焦作市修武县城关镇南关村八一南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焦民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法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炎账户上的存款25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啸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