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民辖终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陕西漂亮女人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真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漂亮,内蒙古真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在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特许经营合同之诉后,内蒙古真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辖终字第00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漂亮女人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62号伟业都市远景大厦19B。法定代表人蔡志钧,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真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大庆路西口电子设备厂宿舍7单元1号。法定代表人李俊奇,该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内蒙古真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在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特许经营合同之诉后,原审被告陕西漂亮女人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期间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所涉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管辖约定无效,本案应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新商初字第00020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其管辖异议的请求。上诉人陕西漂亮女人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既不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亦与双方的合同争议没有实际联系,因而主张管辖约定无效,请求将该案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上诉人买断上诉人《漂亮女人杂志》在内蒙古地区的占有、使用、经营权,故该合同履行地可以认定为内蒙古地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故新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美春审判员 孙 昊审判员 李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俊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