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马伟治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伟治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369号罪犯马伟治,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岷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2)岷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马伟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7月24日至2021年7月23日止,于2012年5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一贯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课”考试平均成绩88分。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从事工件焊接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入监以来,共获奖分264分,受监狱表扬6次,记功2次,2014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伟治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