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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丁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滦民初字第2151号原告:丁某甲。法定代理人:方某某。系原告母亲。被告:丁某乙。原告丁某甲与被告丁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司利国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丁某甲、被告丁某乙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方某某与被告丁某乙的婚生次子,2012年4月26日方某某与丁某乙协议离婚,约定原告由方某某抚养监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0元至原告18周岁止。被告从未支付原告抚养费,被告没有做到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随着原告年龄增长开销逐渐增加,现起诉:1、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实其主张,原告提交证据:1、方某某与丁某乙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实后已退回),证明二人于2012年4月26日办理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婚生次子丁某甲由方某某抚养监护,被告丁某乙每月支付丁某甲抚养费1,000.00元,直至丁某甲年满18周岁止。2、丁某甲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自然情况。被告丁某乙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丁某甲系方某某与被告丁某乙的婚生次子,2012年4月26日方某某与丁某乙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抚养作出如下约定,“婚后有二男孩,长子丁秀坤2001年2月23日出生,次子丁某甲2009年4月10日出生,长子归男方抚养监护,次子归女方抚养监护,由于次子太小,男方每月付壹仟元抚养费直到18周岁”。另查明,原告丁某甲现在上幼儿园,方某某已于2014年3月再婚,原告与方某某现在滦平县城租民房居住,方某某打工月收入一千多元。丁秀坤现辍学在家。根据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5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8,248.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及当庭陈述、离婚协议书、常住人口登记卡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协议书中虽对给付抚养费数额约定1,000.00元/月,但并未约定具体给付起始期限,且被告尚有未成年长子也需要其抚养,参照相关统计数据该数额明显过高,因此,根据本案当事人各方的基本情况及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本院依法酌情确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500.00元/月,此款自2015年7月份开始给付。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某乙每月给付原告丁某甲抚养费500.00元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此款自2015年7月份开始给付。2015年7-12月的抚养费计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2016年度以后的抚养费每半年给付一次,分别于当年度1月1日和7月1日前给付。二、驳回原告丁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丁某乙承担。本案为一审终审。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 艳滦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附页一、判决书中引用法律条文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也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二、判决书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相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的期限,公民的为自约定执行之日起二年之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