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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执民字第2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与王小英、顾永兴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王小英,顾永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249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北大街150号。负责人:范建勋,行长。被执行人王小英,女,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新城社区都市丽景北区4幢602室。被执行人顾永兴,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棣镇青龙村(3)北园上13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小英、顾永兴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杭余商特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对被执行人王小英、顾永兴提供的抵押物即编号为余房他证字第121651**号房屋他项权证下的房屋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就被申请人王小英所欠借款本金186517.94元、利息23072.56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1月14日,此后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计】及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案件申请费2297元由被执行人王小英、顾永兴负担。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小英、顾永兴提供的抵押物目前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24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发现被执行人王小英、顾永兴提供的抵押物具备处置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陆海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