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安某与白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白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赵民初字第00321号原告安某,农民。被告白某甲,农民。原告安某与被告白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风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某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2月1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生女儿白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被告嗜酒成性,怠于劳作,且固执己见,不但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还经常发生口角,尤其是被告使用暴力手段屡次对原告造成伤害。2011年8月22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依法判决离婚。离婚后,被告多次祈求原告给被告机会,原告为了孩子,于是在××××年××月××日与被告复婚,复婚后,被告于2014年11月16日酒后对原告大打出手,至原告头部及腰部受伤,对孩子也是非打即骂,孩子趴在地上哭着要求原告离婚。2014年元旦至××××年××月××日期间,被告于2014年5月10日酒后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5年5月8日被告把家里所有的东西砸烂了(玻璃、电车、桌子、锅碗等),打伤大人,吓坏孩子,使原告母女身心受到伤害。被告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请求法院、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白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自2015年5月1日至孩子独立生活止,按每月1000计付;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装修房屋费用,计50000元;4、被告给予原告经济补偿50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2月1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孩白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原告曾于2011年8月22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并于2011年10月10日做出了(2011)赵民初字第0092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而被告又于2012年2月22日提起了离婚诉讼,本院经审理,于2012年3月26日依法做出了(2012)赵民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解除了原被告婚姻关系。后由于被告祈求原告,原告考虑到孩子,在××××年××月××日原被告到赵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复婚后,被告由于酒后对原告打骂,并摔坏物品,双方又于2015年5月中旬分居生活至今。庭审时,原告提供了陪嫁物品和共同财产以及修缮房屋用料情况清单,同时又要求被告承担50000元经济补偿,但未提供经济补偿的相关证据,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在2008年结婚后,由于发生矛盾,原告提起了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而后被告又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后由于被告的祁求和原告的原谅,双方重新进行了结婚登记,并在一起共同生活。复婚后,被告本应该汲取教训,照顾家庭,尊重原告,关心孩子,可是被告未能改正自己的过错,酒后打骂原告,摔坏物品,使本来很脆弱的夫妻感情又到破裂的地步,原告在认为自己无法与被告一起生活的情况下,又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也多次做原告的工作,原告仍坚持离婚。而被告在本院送达法律手续后,即未答辩,也未举证,开庭时又未到庭参加庭审,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白某乙由于现在随原告生活,为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孩子以随原告生活较妥。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每月1000元抚育费过高,因原告未提供被告收入情况的证据,因此,孩子抚育费应根据当地农村居民收入情况确定孩子抚育费,应按每月150元较妥。庭审时,原告提供了陪嫁物品和共同财产以及修缮家庭房屋用料情况清单,由于被告未到庭无法进行质证,原告可另案处理。原告称由于购买水晶机械一套借原告娘家款100000元,是另一法律关系,债权人可另行起诉。原告要求被告给予经济补偿50000元,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未到庭无法进行调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依法准予原告安某和被告白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孩白某乙随原告生活,自本判决生效后,被告白某甲每月支付原告孩子抚育费150元,每年12月31日以前支付,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给予经济补偿50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风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