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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9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渝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9493号原告重庆渝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文体路122号7-3,组织机构代码70942215-5。法定代表人黄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胜,重庆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男,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渝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潇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柴世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