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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114号原告:李某,女,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谈某,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温爱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俊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