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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垦执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师学成与张学荣、夏金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师学成与张学荣、夏金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 行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乌垦执字第83-1号申请执行人师学成,男,汉族,1970年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学荣,男,汉族,1975年7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夏金花,女,汉族,1979年5月11日,本院在执行师学成与张学荣、夏金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张学荣、夏金花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无基金。本次执行标的227537元,申请执行费3313元,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2014)乌垦民一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建华审判员  刘从丹审判员  张高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秦博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