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阜宁县兴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阜宁县兴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211号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幡野一尋。委托代理人白莹。被告阜宁县兴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王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宁县兴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和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以后,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逾期未预缴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施俊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胡 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