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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夏兵、张继林与霍邱县邵岗乡上郢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827号原告:张继林原告:夏兵被告:霍邱县邵岗乡上郢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黄仁海,该村副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兵、张继林诉被告霍邱县邵岗乡上郢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兵、张继林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霍邱县邵岗乡上郢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兵、张继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兵、张继林撤回对被告霍邱县邵岗乡上郢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夏兵、张继林负担。审 判 长  甘 露审 判 员  张 冉人民陪审员  孙一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侯威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