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少民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曹某、曹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456号原告杨春龙,居民。委托代理人成楠,被告曹帅,居民。被告曹云兵(系被告曹帅父亲),居民。被告吴琼(系被告曹帅母亲),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龙诉被告曹帅、曹云兵、吴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龙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龙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龙撤回对被告曹帅、曹云兵、吴琼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春龙负担。审判员 陶秀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