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立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追收抽逃出资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追收抽逃出资纠纷,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立保字第39-1号申请人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坚贤。被申请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小壮。申请人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的股权处置款2100026.86元进行冻结,并由罗定市永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供其位于罗定市人民南路112号的3783.7㎡国有土地使用权(罗府国用(2010)第000363号)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的股权处置款2100026.86元进行冻结。冻结的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间内,上述款项不予支付。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上述款项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黎标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