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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法民初字第6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堤诉被告濮阳市龙胜盘锦商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6679号原告王金堤。委托代理人董彦军。被告濮阳市龙胜盘锦商场。法定代表人甘延胜。委托代理人程文杰。原告王金堤诉被告濮阳市龙胜盘锦商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堤的委托代理人董彦军,被告濮阳市龙胜盘锦商场的委托代理人程文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自2004年在被告做门卫、清杂工作,负责看护存货、打扫卫生。被告门岗房内使用的是蜂窝煤炉,2014年4月11日凌晨两点左右,原告在门岗房内值班,因烟囱排风不畅,导致原告中毒昏迷,直至早上6点左右才被被告工��人员发现,原告被送往濮阳市油田总医院。经诊断原告系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迟发脑病及其他诸多后遗症,致原告伤残,因被告拒绝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9159.99元。被告辩称,1、原告在值班期间擅自使用蜂窝煤炉取暖致一氧化碳中毒,是因其无视被告的规章制度,未注意安全,在上班期间睡觉,是造成其一氧化碳中毒的主要原因。2、原告系提供劳务一方,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全部的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中原油田职工,退休后在被告处做门卫、并负责看护存货、打扫卫生。在被告门岗房内使用的是蜂窝煤炉取暖,2014年4月11日凌晨两点左右,原告在门岗房内值班,因烟囱被拆除导致原告中毒昏迷。被告工作人员发现���送往濮阳市油田总医院,经诊断原告系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原告在该医院共住院41天,花去医疗费33774.66元,被告给原告垫付了8000元医疗费,原告出院后要求被告赔偿其他各项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华法民初字第3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濮阳市龙胜盘锦商场赔偿原告王金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交通费共计25030.025元,被告不服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濮中法民三终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后原告又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后期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诉讼中经双方选择本院委托濮阳腾龙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颅脑损伤伤残程度为七级。另查明,2014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391.45元。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单位值班期间因取暖造成一氧化碳中毒,被告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蜂窝煤炉烟囱被拆除后仍使用蜂窝煤炉取暖的危险性,并且在使用中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故原告对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原告请求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应按有关规定标准据实计算。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2508.65元(以原告后期发生的医疗费票据为准);误工费10916.67元(按原告请求的濮阳市华龙区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250元自原告第二次出院次日计算定残前一天:1250元÷30天×262天);交通费110元(依原告去鉴定的交通费票据为准):鉴定费3900元(依原告的鉴定费票据为准);伤残赔偿金117078.96元(按2014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4391.45元×12年×40%),以上合计134514.28元,根据双方对此事件发生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70%,即94159.99元。关于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伤残等级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本院酌定15000元。以上各项共计109159.99元,由被告濮阳市龙胜盘锦商场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濮阳市龙胜盘锦商场赔偿原告王金堤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9159.99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金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3元、由被告濮阳市龙胜盘锦商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审 判 长  翟献宽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孔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