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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重庆威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第二机床厂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威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重庆第二机床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529号申请人重庆威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华,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第二机床厂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张孝锋。申请人重庆威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第二机床厂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威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重庆第二机床厂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威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第二机床厂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重庆威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担保人聂国章名下车牌号为渝A**的福克斯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中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乔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