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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秋萍与肖红、韩建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萍,肖红,韩建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180号原告刘秋萍。被告肖红。被告韩建栋。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伟,靖江市生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秋萍与被告肖红、韩建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秋萍、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肖红自2012年10月起因经营废钢等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2014年9月1日,经原告与肖红结账,肖红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确认欠原告借款655000元及利息157200元。后肖红仅归还了原告43000元。因肖红与韩建栋系夫妻,上述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令被告肖红、韩建栋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55000元。被告肖红辩称:借条是受原告胁迫所出具的,肖红实际向原告借款及收取投资款共计约62万元左右。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韩建栋辩称:对肖红债务的形成不清楚,且肖红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同意还款。经审理查明:肖红因与刘秋萍合伙经营废钢等需要自2012年10月起陆续向原告借款或收取原告投资款。2014年9月1日,经刘秋萍与肖红结算,肖红向刘秋萍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肖红自2012年十月份起借到刘秋萍现金人民币陆拾伍万伍仟元整(655000元),截止2014年9月1号,利息经双方认可同意为壹拾伍万柒仟贰佰元整(¥:157200元),以后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导致刘秋萍主张债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际支出费用)都由肖红承担。”同日,肖红向刘秋萍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本人从九月开始每月还伍万元,每月二十日前还清。”后肖红分别于2014年11月22日、2015年2月15日、3月1日向刘秋萍出具了还款计划。借条出具后,肖红共归还刘秋萍43000元。另查明:肖红与韩建栋系夫妻,于2003年4月23日登记结婚。上述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还款计划以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账户明细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肖红辩称借条系受胁迫出具且债务共计62万元左右,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刘秋萍所持有的借条系肖红于2014年9月1日就其向刘秋萍的借款及合作经营等产生的债权债务总结账后出具的债权凭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肖红在以借条的形式确认结欠刘秋萍款项及利息并多次出具还款计划后,理应按约履行。其拖欠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讼争债务发生于肖红与韩建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肖红已归还的款项可充抵部分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红、韩建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秋萍人民币65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50元,由被告肖红、韩建栋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两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350元,费用缴纳至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市海陵支行营业部,账号:20×××88。审 判 长  展 飞代理审判员  吉国庆人民陪审员  史晓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夏颖颖附:实体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