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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商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曲阜天池胶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徐国武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阜天池胶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徐国武,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762号原告曲阜天池胶业有限公司,住曲阜市静轩东路东首中信科技园。法定代表人狄加亮,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亚东,山东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组织机构代码:18376448-3.法定代表人周勇,经理。被告徐国武。被告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古槐路79号,组织机构代码:49554242-5.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阜天池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徐国武、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阜天池胶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阜天池胶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阜天池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曲阜天池胶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亚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