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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执字第0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克与被申请执行人王彪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克,王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执字第01875号申请执行人董克,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现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王彪,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现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法民初字第050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彪在银行或有储蓄业务的金融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03万元。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郭雪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