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彭秋华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00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男,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15年3月10日被羁押,同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15〕3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云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深圳市碧玉城物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玉城公司”)承包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康之宝超级广场(以下简称“康之宝商场”)的清洁服务工作。被告人彭某某是碧玉城公司派驻康之宝商场的清洁主管,负责管理吴某、孟某甲等清洁工。吴某在工作中发现康之宝商场垃圾房的高压清洗机漏电,并报告给彭某某。但是,彭某某严重不负责任,既未及时向康之宝商场报修,亦未在高压清洗机旁张贴警示牌,亦未及时告知其他清洁工。2015年1月5日,被害人孟某甲在使用该高压清洗机作业时触电身亡。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批复的《关于福永街道康之宝超级广场“1.5”触电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彭某某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在明知高压清洗机发生故障的情况下,未告知员工停用,导致死者误用触电身亡,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经检验:涉案高压清洗机带电部分与设备金属外壳及水枪金属外壳之间发生电气短路故障。2015年1月22日,康之宝商场、碧玉城公司和深圳市宝祺丰盛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孟某甲家属116.41万元。3月10日,彭某某在接到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彭某某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我是管理清洁的,不是负责安全问题的。本案事故我有一部分责任,但责任也不是我一个人的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2015年1月22日,碧玉城公司、康之宝商场等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书,约定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164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高压清洗机及尸体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关于福永街道康之宝超级广场“1.5”触电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及批复、日常清洁服务承包合同、康之宝超级广场管理架构图、碧玉城公司现场管理处罚条例、劳动合同、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和解协议书、被告人身份信息、证人郑某、吴某和孟某乙的证言、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当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海 涛人民陪审员 谢 艳 红人民陪审员 张 晋 雄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叶剑敏(兼)书 记 员 边 秋 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3页共5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