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3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398号原告邵某某,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彭某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邵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崔立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