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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三商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珠家与蔡珠家、蔡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珠家,蔡育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三商初字第203号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立明。委托代理人:章秀丽。被告:蔡珠家。被告:蔡育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蔡珠家、蔡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广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谦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