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二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528号原告朱某某,1982年4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迂某某,1972年1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朱某某已预付,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吴 旭代理审判员 盖雪莲人民陪审员 冯丽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紫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