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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二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528号原告朱某某,1982年4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迂某某,1972年1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朱某某已预付,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吴 旭代理审判员  盖雪莲人民陪审员  冯丽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紫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