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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商初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宿迁市源远商贸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源远商贸有限公司,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商初字第00730号原告宿迁市源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府苑小区A座商业楼一层一号。法定代表人赵功泉。委托代理人程娟,该公司员工。被告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宿迁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156号。被告于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源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宿迁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于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迁市源远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宿迁市源远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源远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1元,由原告宿迁市源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严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春晖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