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5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金信与兰卫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信,兰卫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356号原告王金信。被告兰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信与被告兰卫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信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信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信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乔双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睿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