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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916号原告郭某某,女,1986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原告对被告不了解,感情基础一般,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动手打原告,为此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才刚结婚一年,都在磨合期,生活中磕磕碰碰的事情免不了,为了孩子和家庭,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6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共同生育一女王某甲(2014年12月22日出生)。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告则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很好,坚决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达不成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共同抚养、教育孩子,虽然在共同生活中发生一些矛盾,如能互谅互让,共同珍惜家庭生活,夫妻关系还能继续维持,此婚以不离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兰萍代理审判员  郝 丽代理审判员  孟立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唐 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