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第0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第0136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未到庭行为,构成了对本案按撤诉处理的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兵兵代理审判员 赵爱华人民陪审员 陶春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崔祝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