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裕盛典当有限公司,路炳勇,张忠进,李宏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1256号申请执行人淄博裕盛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朝阳街6甲4号。被执行人路炳勇,男,汉族,1970年8月22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南西四路3号1号楼3单元201室。被执行人张忠进,男,汉族,1962年1月15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南西四路桃园新村9号楼2单元602室。被执行人李宏勃,男,汉族,1972年7月24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南十一巷3号楼3单元201室。本院在执行淄博裕盛典当有限公司诉路炳勇、张忠进、李宏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615828.04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