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朱正玲与钱立兵、孙振玉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323号申请人朱正玲,女,汉族,1964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绿地。被申请人钱立兵,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阳光花园。被申请人孙振玉,女,汉族,1972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阳光花园。申请人朱正玲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钱立兵、孙振玉价值23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正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钱立兵、孙振玉银行存款23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汪大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