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权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328号罪犯李权,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定西市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4月18日作出(2006)定中刑一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10月18日至2020年10月17日止,于2006年5月3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2月16日,本院以(2009)定中刑执字第36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1月23日,本院以(2012)定中刑执字第53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二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仍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一贯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课”考试平均成绩86分。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从事勤杂工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减刑以来,共获奖分244.5分,受监狱表扬6次,记功2次,2013年获“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先进个人,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年被监狱评为优秀学员。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