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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刑初字第1373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嘉刑初字第137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李志国,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1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向万斌、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李志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8日14时44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牌号为沪BLXX**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区靖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临洮路路口,适逢被害人史承华驾驶牌号为XXXXXXX电动自行车沿靖远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欲直行过路口,由于李某某驾车右转弯时未能注意观察并让行,右转过程中车头撞击电动自行车左后侧致史承华倒地被货车碾压当场死亡、电动自行车损坏,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嗣后,李某某委托他人打“110”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警支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现李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制作的“110”接警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检验报告书、工作情况及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物损评估意见书,监控录像,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信息,收条及谅解书,李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控、辩双方关于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赔偿情况及李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采纳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李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徐闻翌二○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陈颖审判员  徐闻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