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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高志刚与张亮、李志华、李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614号申请执行高志刚,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亮,男,汉族,具体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李志华,男,汉族,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李刚,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高志刚申请执行张亮、李志华、李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亮、李志华、李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人张亮、李志华、李刚在银行的存款和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0734元(壹万零柒佰叁拾肆元整),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晓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韩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