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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申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代炳与刘晓明、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达县分公司及李梅、刘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代炳,刘晓明,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达县分公司,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梅,刘普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5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代炳,男,汉族,1948年12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晓明,男,汉族,1968年10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达县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南方花园*幢*楼。法定代表人:李胜元,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街**号。法定代表人:李胜元,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李梅,女,汉族,1982年4月3日出生。原审第三人:刘普,男,汉族1965年5月1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李代炳因与被申请人刘晓明、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达县分公司、原审第三人李梅、刘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达中民终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代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何 华代理审判员  吉家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任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