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刘孝良、陈益群与陈益群、浙江金道缝制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孝良,陈益群,浙江金道缝制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1007号原告:刘孝良。被告:陈益群。被告:浙江金道缝制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益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孝良与被告陈益群、浙江金道缝制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孝良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徐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