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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太湖县林星板业有限公司、徐国安、杨后秀、太湖县光华铝业有限公司、何启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30-1号本院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对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太湖县林星板业有限公司、徐国安、杨后秀、太湖县光华铝业有限公司、何启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197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裁定书中“(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197号”应更正为“(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30号”。审判员  曹拥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文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