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商终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园区支行与江阴顺嘉置业有限公司、江阴市富尔顿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顺嘉置业有限公司,江阴市富尔顿商贸有限公司,周颜,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园区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终字第00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顺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江阴市人民东路31-33号。法定代表人周颜,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富尔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江阴市名贤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周颜,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颜。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洪,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园区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靖江市沿江高等级公路21号(江苏长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徐卫彬,该支行行长。上诉人江阴顺嘉置业有限公司、江阴市富尔顿商贸有限公司、周颜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园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商初字第0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江阴顺嘉置业有限公司、江阴市富尔顿商贸有限公司、周颜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向江阴顺嘉置业有限公司、江阴市富尔顿商贸有限公司、周颜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江阴顺嘉置业有限公司、江阴市富尔顿商贸有限公司、周颜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阴顺嘉置业有限公司、江阴市富尔顿商贸有限公司、周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管 波代理审判员 许俊梅代理审判员 关 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费 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