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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刁某与姚某某、彭某某、王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姚某,彭某,王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139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刁某,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户籍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被告人姚某,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户籍住址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辩护人朱延,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邝丽仪,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彭某,出生地贵州省兴义市,户籍住址贵州省兴义市。因本案于2015年3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自报名),出生地湖南省常德市,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辩护人刘鹄,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5)1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刁某、姚某、彭某、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焱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刁某、姚某、彭某、王某甲及辩护人朱延、刘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刁某、姚某、彭某、王某甲相互纠合,在本市天河区石牌村东福里某出租屋内开设赌场,以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由被告人刁某管理赌场,被告人姚某负责赌场的后勤工作,被告人彭某负责看场,被告人王某甲负责做荷手派牌和抽水钱,购买食物供赌客食用,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3月20号凌晨,被告人刁某、姚某、彭某、王某甲在上述地点被抓获,并缴获赌资人民币68400元,赌博工具扑克牌一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刁某、姚某、彭某、王某甲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刁某、姚某、彭某、王某甲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被告人姚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姚某没有实际控制赌场,仅负责后勤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二、被告人姚某是初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建议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王某甲受雇在赌场发牌,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二、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刁某、姚某以本市天河区石牌村东福里某出租屋为窝点开设赌场,并纠集被告人彭某、王某甲采用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招揽参赌人员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刁某负责管理赌场,被告人姚某负责派牌、招揽赌客和后勤工作,被告人彭某负责看场,被告人王某甲负责派牌、抽水。2015年3月20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刁某、姚某、彭某、王某甲,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68400元、赌具扑克牌1副。上述事实,被告人刁某、姚某、彭某、王某甲在庭审时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廖某、毛某、王某乙、徐某、王某丙、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康某、江某、柯某、刘某、邱某、陈某的证言,现场照片、赌具、赌资照片,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以及被告人刁某、姚某、彭某、王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姚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姚某属于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刁某、彭某、王某甲均指证被告人姚某是赌场股东;参赌人员毛某指证被告人姚某是赌场庄家,负责提供场地和赌具;被告人姚某亦供认其是赌场股东,占有27%股份。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辩护人的该节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姚某、彭某、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刁某、姚某组织、策划开设赌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彭某、王某甲受纠集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刁某、彭某、王某甲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情节,不能判处缓刑,其辩护人提出判处缓刑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缴获的赌资、赌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姚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缴获赌资人民币68400元及赌具扑克牌1副,予以没收(上述物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由该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成人民陪审员  廖凤如人民陪审员  康国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