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执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龙汝均与龙汝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汝均,龙汝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252-1号申请执行人龙汝均,男,生于1965年10月27日,汉族。被执行人龙汝吉,男,生于1973年10月13日,汉族。本院在执行龙汝均申请执行龙汝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龙汝吉和陈芳共同所有的位于古蔺县古蔺镇迎宾大道1070号(3)-1号楼2-16-3住宅一套。现被执行人龙汝吉外出,具体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龙汝均明确表示自己目前无能力支付评估拍卖费,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询确认被执行人龙汝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查封的房屋不解除查封,待以后龙汝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申请人缴纳评估拍卖费后,申请人随时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古蔺民初字第2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鹏代理审判员 王尚钦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梁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