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广民初字第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朱青芳与林智勇、江阴敔悦置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青芳,林智勇,江阴敔悦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广民初字第0570号原告:朱青芳。被告:林智勇。被告:江阴敔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太平路140-1号。法定代表人:胡为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三根、滕飞,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负责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岑丹萍,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青芳与被告林智勇、江阴敔悦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青芳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青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青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已减半收取),由朱青芳负担。审 判 员 刘 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荣荣书 记 员 丁燕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