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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非行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安县善林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非行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杨建岐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塑检站站长被执行人文安县善林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培军。本院在执行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文安县善林模具有限公司技监行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文安县善林模具有限公司征收罚款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玉水审判员  卢 宁审判员  任亚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