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商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飞、张舍祥与张舍祥、徐万忠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飞,张舍祥,徐万忠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1049号原告:金飞。委托代理人:章丽鸿。被告:张舍祥。被告:徐万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飞与被告张舍祥、徐万忠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以诉讼主体不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舍祥、徐万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舍祥、徐万忠的起诉,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飞撤回对被告张舍祥、徐万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金飞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徐露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庞 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