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二中民一终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杨明刚与卢高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明刚,卢高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二中民一终字第1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明刚,男,汉族,自由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高文,男,汉族,个体户。上诉人杨明刚与被上诉人卢高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明刚不服东方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357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确认案外人王成校将9万元债权转移给卢高文。除了本案当事人杨明刚、卢高文的陈述,当事人均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事实涉及案外人王成校的重大权益,在王成��未到庭参加诉讼、且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不宜对此事实直接认定。同时,本案的处理结果与王成校有利害关系,而一审法院未通知其参加诉讼,属程序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退还给上诉人杨明刚。审 判 长 王德红审 判 员 钟鸣亮代理审判员 崔岱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密密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