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民二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新乡市仙龙环保壁纸有限公司与许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仙龙环保壁纸有限公司,许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牧民二初字第414号原告新乡市仙龙环保壁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新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玉军,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许志强。原告新乡市仙龙环保壁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龙壁纸公司)与被告许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仙龙壁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志强、李玉军及被告许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仙龙壁纸公司诉称,2014年8月21日,被告以家中有事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50万元,称过段时间就还,但时至今日已经近一年的时间,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借款,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被告许志强辩称,原告陈述的借款承认,但是借款已经在2014年11月5日偿还过了。经审理查明,被告许志强于2014年8月21日向原告仙龙壁纸公司借款500000元,未约定偿还时间,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虽约定偿还时间,原告仙龙壁纸公司可随时主张被告许志强偿还,后者也应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志强称已偿还无证据,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志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乡市仙龙环保壁纸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许志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软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