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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民一初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吕秀娟与吴来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1096号原告:吕秀娟,女,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吴来春,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秀娟与被告吴来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现原告吕秀娟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吕秀娟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秀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秀娟负担。审判员黄江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叶甜(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