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湖南华测创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测创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805号原告湖南华测创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阳高村。法定代表人陈露,财务总监。委托代理人肖应华,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天路,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华测创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院9楼3门303号。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2号。法定代表人孔令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测创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测创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湖南华测创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袁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武 欣 微信公众号“”